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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近日,市民张女士致电晚报热线反映,她2020年经人介绍和前夫李某结婚,婚后第三年她发现丈夫与一名朱姓女子有婚外恋的情况后,双方便在同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前夫除了将他们二人共同购买的婚房过户给自己外,还给予了她3万元现金的补偿。结果,最近她发现,未离婚期间,前夫竟与婚外恋育有一女,他们离婚后前夫迅速组建了家庭。她觉得之所以离婚完全是男方的过错,她要求前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却遭到对方拒绝,遂向晚报记者求助。
前夫李某说,基于对前妻的伤害和愧疚,他已给出了一定金额的赔偿。现在前妻以孩子为借口要求再次赔偿不合情理。
凡圣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信任,互相关爱,这是夫妻之间最基本的义务。本案中,张女士与李某结婚,婚姻存续期间,李某违背夫妻间忠诚义务,发生婚外情,且在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李某依旧向张女士隐瞒有私生女这一事实,双方间的《离婚协议》中的赔偿是基于张女士仅知晓李某有婚外情这一事实,但对于李某有私生女这一严重侵害夫妻感情这一事实,并不代表张女士就放弃了相应的赔偿请求。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严重侵害的夫妻感情,隐瞒关键事实,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李某存在严重过错,张女士基于李某隐瞒婚内私生女这一事实,可向李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最终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视情况而决定。记者 俪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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