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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不合格消毒产品线上销售
浦东卫监对经营单位行政处罚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近期,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开展流通领域消毒产品监督执法时,发现辖区某经营单位线上购物平台在售“某某士·衣物消毒织物消毒液”安全评价不合格,于是对经营该产品的经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
监督员在核对该经营单位提供的产品安全评价报告材料时,发现该产品用于硬质物体表面消毒时,在标签没有标注不得用于金属物品消毒的情况下,未按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开展金属腐蚀性试验检测。此产品卫生安全评价项目不全,属于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消毒产品。
经查实,此经营单位经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的消毒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于案件涉及到产品责任单位及另外一家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分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抄告。
浦东卫监提醒,对于“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杀菌原理”以外的第一类消毒产品(包括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来说,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类似于消毒产品合法上市的“身份证明”。可以通过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平台查看消毒产品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备案。
超市、药店等经营单位在采购前,应当索取加盖产品责任单位印章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复印件。其中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评价资料包括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
除做好索证外,经营单位还要做好“四核对”,认真核查索证材料,提高把关能力,防止不合格的消毒产品流入市场。对于无法确认的产品,可以将线索提供给卫生监督部门,交给执法人员甄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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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07 12: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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