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重庆日报
直播间遇“黑粉” 网络主播名誉受损
法院判决侵权者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报讯 (记者 黄乔)文某原为网络主播罗某的粉丝,后双方发生了矛盾,文某由“粉丝”变为了“黑粉”,在罗某直播间、个人账号等处发布贬损侵害其名誉权的内容,导致罗某收到的打赏锐减。近日,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黑粉”文某删除侵权内容、发布道歉声明,赔偿罗某财产损失2万元及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
罗某是一名网络主播,直播的主要方式为聊天。文某原是罗某的一名“粉丝”,因与罗某发生矛盾,2021年12月起,在网上评论罗某为“肥婆”“恶心”等文字,并制作了自己陈述上述文字类似内容的视频作品发布在某网络平台。
另外,罗某2021年通过微信提现、收到网络平台转账等方式收入29.8万元;2022年通过相同方式收入6.4万元。
罗某认为文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并造成了经济损失15.3万元,遂诉至法院。
合川区法院审理认为,文某在网络上发过侮辱、诽谤原告罗某名誉的文字,又向原告的朋友发过不利于其名誉的文字。文某的行为已构成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罗某作为网络主播,主要收入来源为直播间打赏,文某在罗某的直播间发布侮辱、诽谤罗某名誉的文字并向罗某的好友发过不利于其名誉的文字,客观上必然会影响罗某在直播间获取的打赏次数和金额。
罗某获取打赏的次数和金额同时也受直播质量、互动策略、流量曝光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罗某从事行业的特征及收入情况,酌情认定罗某的财产损失为2万元。
被告文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近年来,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与广泛覆盖,为人们带来了便捷的网络服务。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上肆意谩骂、恶意诋毁他人名誉的,也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因此,广大网民在享受便捷网络服务的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抵制网络不当行为,共建清朗网络家园。而一旦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因网络侵权而受损,也可以第一时间留存相关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2 08:45:15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