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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尚青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日前,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印发《青岛市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青财资〔2025〕25号,以下简称《办法》),填补了青岛市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制度空白,对保障国有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提升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管理模式,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和管理收藏单位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着力构建符合文物资源资产特点、遵循国有资产管理内在规律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水平和效能。
规范文物资源资产全过程管理。《办法》将全市各级各类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取得、保管保护、使用、处置等全部纳入管理范围,从文物资源资产登记入账、盘点对账、清查核实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与《政府会计准则11号——文物资源》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办法》明确:成本无法可靠取得的文物资源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待成本能够可靠取得后及时调整。同时,充分考虑文物资产的特殊性,明确每年可以采用全面清点、专项盘库或核查抽检等方式对文物资源资产进行盘点,核对文物总登记账和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确保账实、账卡、账账相符。
注重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为更好让文物活起来,《办法》对文物行政部门、管理收藏单位等提出保护利用相关要求。强调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考古科研教学机构等管理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展示利用、科学研究、挖掘价值,盘活用好文物资源资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物资源资产保护。明确在办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调拨、交换、借用、拆除等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备案、审批手续。
强化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化管理。《办法》要求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据实采集文物资源资产信息,并加强动态管理,推进文物资源资产信息与文物普查数据库中的文物信息相衔接。同时,强化数据信息应用,将存量文物资源资产数据作为管理维护、保养修缮预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
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还对接受人大监督、开展财会监督等作出具体规范,明确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并会同文物行政部门严格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财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确保文物资源资产安全完整、信息更新及时。
下一步,青岛市财政局将加强业务培训、政策解读,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积极指导各级各单位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提高文物资源资产利用效率,更好服务青岛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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