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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东日报
本报讯(记者 郭晓红 通讯员 吴进阳) “我愿意一次性履行逾期款项,并承诺按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希望法院能视情况对我们夫妻俩从轻处罚。”农历腊月二十八这天,福安法院对郑某和叶某夫妻抗拒执行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后从轻处理。其子郑某某因阻碍执行公务被处以行政拘留8日。
据悉,2013年,被告郑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33万元,借款到期后,郑某未能按约定还款,李某于2017年将郑某及其妻子叶某、担保人林某诉至法院。福安法院经审理判决郑某、叶某返还李某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林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李某与郑某、叶某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郑某、叶某连续十余期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且经传唤后仍拒不到法院说明情况,福安法院决定对郑某、叶某进行拘传。今年1月19日,执行干警前往叶某所在地点进行拘传,期间郑某与叶某之子郑某某突然推搡拉拽执行干警,致使叶某逃脱。面对突发状况,法院启动应急处突联动机制,执行干警立即对郑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拘传至法院,公安干警同时将郑某某强制传唤至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随后,执行干警再次传唤叶某,严正告知其逃避执行的严重后果,在法律的威慑下,最终叶某主动到法院接受调查。执行法官对郑某和叶某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训诫。郑某、叶某当场偿还了逾期款项14万元,承诺日后将按协议及时履行,考虑到郑某、叶某到案后积极筹措资金偿还逾期款项,主动承认错误,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二人批评教育后从轻处理。同时,经公安机关查明,郑某某因阻碍执行公务被处以行政拘留8日。
法官提醒:公民应当依法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执行的,将被法院采取失信、限高等信用惩戒措施和拘传、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否则,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人员进行罚款、拘留等法律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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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9 15: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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