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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北日报
河北部署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
完善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
河北日报讯(记者马彦铭)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据悉,除名标记工作旨在认真落实河北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新要求,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逐步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开展除名标记工作的目的是发挥“标签+公示”作用,督促引导相关经营主体进行信用修复恢复正常经营或办理注销登记退出市场,是对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制度的补充。开展除名标记工作,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安全,提升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引导非正常经营状态的经营主体有序退出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经营主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纳入除名标记范围:经营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经营主体处于存续状态,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申报的。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除名标记工作。对拟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要结合工作实际,经调查核实、综合研判,按照包容审慎、积极稳妥原则,确定最终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自确定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清单内经营主体作出除名标记决定。
对除名标记决定有异议的,经营主体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除名标记决定存在错误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动作出撤销除名标记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终止除名标记,并予以公示。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经营主体除名标记联合工作机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及时调整经济户籍系统,增设除名标记模块,优化公示系统公示功能,为除名标记工作提供系统支撑。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除名标记工作的具体实施,开展对适用范围内经营主体进行除名标记、终止除名标记工作。市、县级税务部门负责依据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函请,提供涉及经营主体近两年纳税申报情况。
除名标记工作自2023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其间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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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8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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