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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当心”“禁止”……这些生活中常见的安全警示语,有时候会被大家忽略,但如果企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作业人员生命的漠视,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023年6月15日,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绍兴某轻纺制品有限公司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经核查,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杨汛桥街道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6日,柯桥区夏履镇执法人员在绍兴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出口标志不明显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核查,绍兴盈典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夏履镇对该纺织有限公司安全出口标志不明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盛某某以及安全管理员于某某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6日,柯桥区平水镇执法人员在绍兴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当即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核查,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平水镇政府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负责人俞某某以及对安管员张某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5日,柯桥区漓渚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赴绍兴市柯桥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漓渚镇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核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漓渚镇对该公司给予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以及安全管理员蔡某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6日,柯桥区平水镇执法人员在绍兴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当即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核查,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平水镇政府依法分别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负责人沈某某以及安管员刘某某分别处罚款人民币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7日,柯桥区马鞍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赴绍兴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车间出口无安全警示标志,消防栓前堵塞的违法行为。涉嫌存在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无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马鞍街道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对照法条,柯桥区马鞍街道办事处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某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应某某分别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出口应随时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有碍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接下来,绍兴市柯桥区应急管理局将继续围绕具体问题,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对待问题隐患求真务实,确保问题真改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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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09 1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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