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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辽宁日报
本报讯 记者关艳玲报道 日前,省民政厅印发《辽宁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更好地把握收养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实施细则》将于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适用于中国内地居民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收养继子女的不适用。
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符合相关法定条件并向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的公民(以下简称“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及收养当事人之间建立情感联系的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
《实施细则》明确,民政部门开展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开展收养评估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实施细则》明确,收养能力评估主要对收养申请人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抚育计划、邻里关系和社区环境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民政部门办理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的收养登记时,应尽可能对2个以上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择优选取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前融合。融合情况评估主要对收养申请人抚育照料被收养人情况、被收养人与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处情况、收养申请人收养意向、被收养人被收养意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融合时间不少于30日。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听取并尊重被收养人意见。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有能力才能收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收养”“有利于被收养人才能收养”的认识,有利于引导改变当前部分家庭完全从满足自身需要出发、忽视被收养未成年人需求的观念,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在全社会形成以被收养未成年人为中心的收养理念。此次《实施细则》中加上“试行”二字,是希望通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在适当时机对《实施细则》再作调整,使其更加完善。希望收养申请人及其他收养关系当事人给收养评估工作更多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将不断提升收养评估工作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更好服务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切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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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6 09: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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