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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大雁塔南广场一家餐饮店,疑似持有伪造的消防许可证。
经消防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所持有的《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曲消安检字[2023]第0128号) 确系是伪造的法律文书,举报情况属实。
(伪造文书)
经执法人员初步调查,餐饮店负责人对造假一事并不知情。该文书出具单位法人李某某涉嫌买卖伪造国家文件印章。目前,此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处罚决定
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依法执行拘留。
阿消普法
伪造消防法律文书属于违法行为
@单位企业负责人
消防安全无小事
日常经营管理中一定要
严守消防安全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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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0 0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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