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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无防护,私家车被用来运输危险化学品,成为行驶在道路上的“流动炸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近日,高淳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案。
2024年8月,被告人王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驾驶小型汽车,装载29罐规格为15公斤的液化气钢瓶,沿高速行驶至高速收费站出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称重,液化气钢瓶均为满罐,瓶内装的是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
另查明,2024年3月,被告人王某曾两次驾驶小型汽车,共装载54罐液化石油气实施非法运输。
高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其运输环节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1.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时要专人专车。
2.驾驶员、押运员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和安全知识,熟知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危害特性及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3.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在此提醒大家,安全无小事。务必严守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法律法规红线,摒弃侥幸谋利心理,切实防范安全事故,共筑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防线。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任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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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6-01-30 11: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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