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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5月2日讯4月30日,东营市河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行政处罚信息,因工程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项目负责人被合计罚款逾214.5万元。

根据公布的处罚信息,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义和镇义顺路22号开发建设的“颐正新天地”项目未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河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对其处以罚款180.8万元的处罚决定。另外,因为同样案由被处罚的还有两个项目负责人郭某某和陈某某,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七十三条,两人分别被处以罚款16.848万元的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东营富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富海投资发展成员,位于山东省东营市,是一家以从事房地产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5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5000万人民币。
相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网记者)
责任编辑:陈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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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5-02 20: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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