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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沈阳11月2日电(记者 王景巍)11月2日,在辽宁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辽宁省禁毒办常务副主任、省公安厅禁毒总队总队长曲直公布了《辽宁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其中详细规定了举报奖励的12种情形,根据不同情形,最高可奖励30万元。
11月2日,辽宁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现场。王景巍 摄
今年以来,辽宁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282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684名,缴获各类毒品折合海洛因当量156.54公斤,辽宁省内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但毒情反弹风险仍需高度警惕。为此,特出台《举报奖励办法》,以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禁毒斗争。
据介绍,《举报奖励办法》共计4章17条,主要在奖励对象、举报方式、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施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是推进全民参与禁毒工作、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重要抓手,是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广辟线索来源的重要手段。
根据《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统称为举报人,也就是奖励对象。
曲直称,举报人或者是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是作出特殊贡献的,可以最高奖励30万元。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举报、来信举报、来访举报、邮件举报等四种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线索。
据曲直表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及人员的,均属于《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包括不限于: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举报吸食、注射毒品;举报非法走私、贩卖易制毒化学品;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举报制造加工毒品、制毒物品的工厂(窝点);举报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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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2 20: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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