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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建日报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9〕1号)的第十一条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规定:“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工龄计算、考核升级、职位(岗位)晋升等方面,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应待遇。”
(表格内容详见版面图)
注:各校具体招生专业,可到福建省技工教育中心网站的“资料下载”栏查阅(http://rst.fujian.gov.cn/zw/jgszyzn/zsdw/fjsjgjyzx/)。
招生监督电话:0591-87522301、87505352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技工教育中心
二O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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