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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执行新目录,确保国家新版药品目录在陕西按期落地,让参保群众尽快用上纳入医保目录的好药新药。
目录新增126种药品
调出1种药品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包含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个部分。
新版目录新增126种药品,其中肿瘤用药21种,新冠、抗感染用药17种,糖尿病、精神病、风湿免疫等慢性病用药15种,罕见病用药15种(其中阿伐替尼片同为肿瘤用药),其他领域用药59种。同时,调出了1种即将撤市的药品。新版目录调整后,目录内药品总数增至3088种,其中西药1698种、中成药1390种,慢性病、罕见病、儿童用药等领域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得到明显提升,我国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可获报销的药品数量进一步扩容。
省医保局要求各统筹地区要根据要求,做好《2023年药品目录》实施工作,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内品种、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
通知要求,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对于确定了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3年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由国家医保局确定支付标准后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由省级医保部门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由省级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调整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纳入陕西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调整为252种
陕西联动国家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动态调整纳入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将林普利塞片等48种药品纳入特药管理范围,将甲苯磺酸艾多沙班等7种药品调出特药管理范围,调整后纳入陕西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共计252种。已完成特殊药品备案手续的患者继续享受特药待遇至备案周期结束。
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简化特药备案手续,对医疗机构已配备、参保人员住院使用的纳入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可取消审批备案手续,由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或特药责任医师结合参保患者病情直接认定用药和报销资格,方便参保患者用药。
省医保局要求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基金的负担能力和管理要求,完善目录内新增药品的支付政策,并做好与目录内药品支付办法的衔接。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特殊药品及乙类药品可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并作动态调整;对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或易滥用的药品,可适当提高个人自付比例;限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 据省医保局网站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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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8 08: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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