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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一县衙门中领薪者几何?县衙全员的开支数目又是怎样?此乃读者私信所提的两个问题,鉴于诸多朋友可能对此存有,故而发文略作阐述。

【县衙中哪些人是有俸禄的】
在回答此问题之前,必然需要设定若干先决条件。缘由颇为简单,清代共计一千三百多个县,各个县的人员配置状况均存在差异。就佐贰官而言,事务繁杂的县设有县丞、主簿、典史之类;事务简单的县不设县丞、主簿,仅置典史一人。
在此以直隶省乐亭县作为示例,该县的在编人员,也就是获取国家薪俸的人员为:
知县1位,其俸禄银实际支取45两;典史的俸禄银实际支取31.52两;儒学教谕、训导各1人,实支银总计80两;门子工食银有2人份,实际支取银12两,闰月另加1两;皂隶14名,实支银84两,闰月增加7两;仵作2名,工食银共同支取12两,闰月再加1两。
另外:马快8人,实际支用134.4两;民壮8人,实际支用40两,闰月另加4两;轿伞夫工食银7人,实际支用42两,闰月另加3.5两;库子4人,实际支用24两,闰月另加2两;斗级4人,实际支用24两,闰月另加2两;斋夫6人,实际支用64两;膳夫2人,实际支用13两。

就乐亭县衙门在编人员的俸禄情况而言,整个县衙中真正可获取俸禄之人屈指可数,并且俸禄的基准数额甚低,所有开支总计仅700余两。
然而在乐亭县县衙内,办事人员众多,其中诸如大量的书吏、幕友、长随以及部分吏役均无薪资。
尽管朝廷针对各县所雇佣书吏的人数予以规定,少者数人,多者近三十个,地方严禁擅自增多。然而事实上,各地书吏的数量大幅超出法定名额。有时,县衙会雇用一些贴写人员,专门从事文件抄写工作。此外,还存在部分挂名书吏。据估算,大县约有一千名书吏,中县约七百,小县亦有二百。

就乐亭县而言,书吏的数量达400余人。连同编外的一百多个衙役,还有幕友、长随,总计人数超过500名。这些人均无法定工资,意即其开支由地方自行筹措,未纳入户部的奏销之列。
【再来说县衙全部人员的开支】
在咸丰之前,朝廷对于地方的财政具备绝对掌控之权。自顺治朝起始,朝廷持续削减地方的存留数额,绝大部分的赋税收入均需解送至京师户部,留存供地方公用的费用极其稀少。
故而清代各县衙的经费皆存在极大的缺额,以河南省为例,各县年均开支约需一万两,然而实际却不足其三分之一。试想,一个县每年仅有三千余两的经费,又有何用?因此,知县大人需设法弥补,最为有效且迅速的方式便是从百姓那里动脑筋。

在文献里,关于清代州县官通过何种具体方式来填补经费短缺的内容鲜少可见,此现象不难理解,毕竟这类手段均难以摆上台面,通常的县志以及官方史料皆避而不谈。
幸好在民国《东明县续志》卷四之中,存有该县光绪二十年后的《县署出纳款项》之记载,由此能够略知一二。
东明县对纳粮不足两钱的“小户”额外征取正银5000两,此款项用于发放给各房书吏及办事人员。另外,县衙还向商户征收各类杂税,约计3000余两。凭借这8000多两的非法外收入,东明县大致能够确保各项开支。
县衙中最为特殊的两个群体乃是幕友与长随。知县所聘请幕友的数量准则并非统一,需依政务的繁简情况来定。通常事务较为简略且贫困的县,往往仅需一名,统筹办理刑、钱、书启之事;事务繁杂的县则需四五名。

幕友由知县聘任,二者并非上下级关系,而仅为单纯的雇佣关系。在清代,幕友的价格并非固定,县衙幕僚通常在100两至200两之间,平均约为知县年俸的三倍。
长随乃知县之心腹,诸多隐秘且不宜公开之事,通常皆由长随具体操办。其正式所得不算丰厚,大致在20两至30两之间。然而长随身为知县之代言者,其法外收益有时甚于幕友。
无论是幕友抑或长随,其薪酬皆需知县自行承担。自雍正时期起,知县除法定的45两俸禄外,还增添了养廉银,通常在800两至1500两之间不等。此笔款项,恰好用于聘请幕友以及支付长随的工资。

以上所核算的仅仅是县衙人员的薪酬,此乃县衙开销的一部分而已,此外尚有诸多公费支出。户部每年拨予县衙的公费款项甚为稀少,其差额亦由知县自行设法解决。总之,无论账目如何计算,知县决然不会拿出自家银两,归根结底,仍需百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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