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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焦作日报
□李学杰
1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推动金融租赁行业回归租赁业务本源、严格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金融租赁,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金融租赁是一种以融物代替融资,融物与融资密切相连的信用形式。它以融通资金为直接目的,以技术设备等动产为租赁对象,以经济法人——企业为承租人,具有非常浓厚的金融色彩。
2014年,原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在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发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无法满足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在做好与现行监管法规制度衔接的基础上,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补充完善风险管理和经营规则等相关内容,为支持和促进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修改完善主要发起人制度、强化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六个方面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作出修订。
《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调整行业发展方向,强化公司内部治理,严防严控风险。一是在转型中回归租赁本源,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立足融资租赁本质,突出“融物”特色功能,与传统银行业务实现差异互补;摒弃“类信贷”经营理念,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完善租赁物选择标准,增强租赁物管理能力;充分利用租赁资产在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内核算、政府财税支持、提升经营效率等方面的优势,帮助承租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盘活沉淀资产。二是服务国家战略,增加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把握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历史机遇,积极布局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领域的设备租赁。三是强化风险管控能力,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加强信用风险分析能力,提升对租赁客户现金流预测的准确性,提高风险监测的敏感性;加强租赁物管理,提升对租赁物养护的专业性,合理选择相关保险产品,分散风险;增强合规意识,密切跟进融资租赁的行业动态及最新政策法规,加强政策解读能力和依法依规展业能力;健全企业内部风险预防、预警系统,依托智能化风险分析工具,识别早期风险信号并完成预警,完善风险识别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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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1 09: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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