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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起实施!四川养老机构预收费用将这样管理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4-01-31 18:47:00 来源:人民资讯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李凯旋

明日起实施!四川养老机构预收费用将这样管理

日前,四川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养老机构预收费内容、收费额度、监管措施、联合惩戒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将于2024年2月1日起实施。

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内容

不得向老年人推销金融、“保健”产品

《暂行办法》所指的养老机构是指在四川省辖区内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预收费用是指养老机构在实际提供相应服务之前预先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养老机构销售预付性质的“会员卡”“预付卡”(以下统称会员卡)等会员费;养老机构向已入住人员提前收取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服务费;养老机构向已入住人员提前收取的设施用品押金、应急医疗备用金等质押金。

针对养老机构收费乱象,《办法》作出规定,养老机构预收费用应当与服务对象协商,且不得以许诺还本付息、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预交费用;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服务对象推销金融产品、“保健”产品,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推销产品提供协助和支持。严禁直接或变相向服务对象进行非法集资;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对象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预收费用收支管理,将收支明细记录纳入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档案,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此外,养老机构应当将本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基本银行账户和预收费用监管账户等信息,在机构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并向经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不得在公示项目或合同约定外收取费用。

明确会员费、服务费、质押金管理

3种类型的收费额度有了详细规定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养老机构预收会员费问题,《暂行办法》要求,通过预付性质的“会员卡”“贵宾卡”“预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社会力量(含国有企业)举办的养老机构,必须具备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已投入运营、机构征信良好等方面条件。特别强调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实行会员制。

预收的个人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上年度月平均收费标准的12倍(首次开办的,由属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养老机构月平均收费标准核定标准)。养老机构不得支付利息或者给予“福利费”等其他投资回报。

同时,“会员卡”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立项审批的床位总数;对已去世且未曾入住机构老年人,“会员卡”自然注销,养老机构应及时向其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全额退款手续;预收会员费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期货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

在预收服务费管理上,养老机构可向已入住服务对象预先收取服务费,主要包括床位费、护理费、生活费、水电费等费用。原则上按月收取,可以提前预收,但应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且金额不得超过应交月服务费的12倍。严禁养老机构向未入住人员提前收取服务费。

在预收质押金管理上,养老机构可向已入住服务对象预先收取质押金,主要包括相关设施设备和应急服务等方面担保费用。但质押金总费用不超过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6倍。其中,医疗备用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一般不超过1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预收的质押金应当专款专用。服务对象在出现欠款时,养老机构应当通知服务对象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进行偿还,非必要不动用质押金。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账户管理方面,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应单独建立预收费用监管账户,预收会员费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将收取的会员费全部缴入预收费用监管账户,不得转入机构其他账户、其他机构、私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

同时,养老机构因变更或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提前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对外发布经营风险提示,及时退还服务对象预收费用余额,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在办理退回手续时,原则上应从原付款渠道办理退款。原付款渠道已无法办理退款的,按照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账户信息进行退款。

建立部门综合监管机制

针对这些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暂行办法》还对政府监管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省级民政部门应牵头建立养老机构信息统一发布机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应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发布并适时更新养老机构名录、收费项目和其他基本信息。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对所在辖区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的收费项目,应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供公众选择、查询和监督。

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服务费、质押金以及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严重损害老年人权益、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行为,依据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归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服务费、质押金等行为,老年人及其家属和社会公众可向民政部门举报,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及时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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