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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南特区报
我省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未经批准不得转让租赁抵押使用权
本报讯 近日,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联合印发《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根据《办法》,单位和个人利用我省管辖范围内的无居民海岛,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记者 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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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1 13: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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