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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成都日报
紧接01版 针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难、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新增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双向调整制度,在遵循质价相符的原则下,业主、物业服务人均有权提出调整收费,兼顾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的权益,明确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适用情形;明确规定物业费的计收时间节点,要求业主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
停车位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禁止电梯运载电动车
为解决部分小区车位紧张、停车难的问题,《条例》完善了小区的停车位管理制度,明确规划配比内的车位(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得长租。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信息,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公示车位(库)的规划配建情况及租售价格等信息;增设建设单位违规租售车位(库)法律责任。细化电瓶车使用规范,禁止利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车及动力电池,保证物业使用的安全。顺应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规定物业服务人应配合电动汽车设施改造,不得擅自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孟甜甜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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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9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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