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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集体土地征收可享“房票”安置
南京发布两则集体土地涉房征求意见稿
扬子晚报讯(记者 马祚波)7月31日晚间,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两则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安置的征求意见稿,未来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房票”安置了。
扬子晚报记者在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官网上看到,这两则公告分别为《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时间均为7月31日。
其中,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的征求意见稿是因应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条件、征地程序、征地补偿等方面作了重大修改后而重新修订的,尤其是土地征收程序的调整意味着房屋补偿安置的相关程序也需进行相应调整。在补偿安置标准上,明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综合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其中综合补偿款标准应当包含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征收补偿款还应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款。在安置方式上,增加住宅房屋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具备条件的区域可以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居民点范围内组织实施。此外,安置房审核程序由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调整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前,同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需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步公告。
在“房票”安置上,《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这是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安置房或商品住房的一种安置方式,房票票面金额=被征收人房票安置面积×参照征收范围周边地块安置房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的单价,搬家费、过渡费、装修补偿费、搬迁奖励费等费用不计入房票面值,房票有效期为自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此外,被征收人可使用“房票”购买安置房或商品住房,后者由开发企业自愿报名参与;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超过的情况下对超额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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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02 06: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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