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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十几个人聚餐,把酒言欢,但谁都没想到接下来的一场事故,让这场聚餐成了每个人都要付出代价的惨痛悲剧。
聚餐成员王某回去路上发生事故殒命,经检测其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事后王某的家属找上了一起聚餐的同事,要求承担责任。聚餐同事都表示很冤枉,称他们对王某并没有劝酒行为,不该担责。这种情况下,一起聚餐饮酒的同事对王某的死亡究竟有没有责任?近日,海曙区洞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该案。
同事聚餐,他酒后独自上路身亡
事发当晚五点多,王某与单位同事共11人一起聚餐。餐后众人又来到饭店隔壁KTV唱歌。当晚九点多,王某独自一人骑电瓶车回单位宿舍。路上,王某撞上路边隔离栏,被路人发现倒在马路边。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交警部门对王某血液进行酒精测试,发现其属于醉酒状态,并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电动车与路边隔离栏碰撞的单向事故,王某全责。随后,王某家属以王某发生事故与其醉酒存在因果关系为由,要求当晚一起聚餐饮酒的同事和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洞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王某单位的求助后,当即启动重大矛盾纠纷预警,在得到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调委会受理了该案件并指派陈杰调解工作室进行调处。调解员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召集当晚一起聚餐的人了解情况,并实地走访了当晚聚餐的饭店、KTV,还原事发经过:原来,当日单位发工资,王某所在的部门共11人相约聚餐,王某在饭店喝了半斤左右白酒,去KTV后没有喝酒。当晚参与聚餐的同事都喝了酒,但没有证据证明聚餐同事席间对王某有劝酒、灌酒行为。据聚餐同事反映,王某平时酒量较好,当晚他也没有明显的醉态,这影响了大家的判断。他们一致认为王某喝这一点酒不会有事,所以王某离开时,大家对其并没有劝阻,也没有陪同。
聚餐同事因没尽到劝阻、陪同义务而担责
综合事实,调解员认为,员工自发组织的聚餐,一起聚餐喝酒的同事虽然没有劝酒、灌酒的行为,但他们未能在王某骑电动车离开时尽到劝阻或陪同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起聚餐的同事应对王某醉驾致死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王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更应对过量饮酒驾驶电动车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对死亡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王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明知酒后驾驶电瓶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依然这么做,所以他本人承担绝大多数责任。家属悲痛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将责任义务无限扩大。”调解员陈杰向王某家属释法说理,同时推荐陈杰普法工作室的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根据以案释法的佐证和律师的专业建议:当晚一起聚餐同事就未尽到劝阻、陪同义务,对王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比较合理,单位未参与聚餐组织,不承担责任。
单位和同事共补偿、赔偿22万元
调解员找涉事的10名聚餐同事逐个沟通,分析此案中的法律关系,但他们均系普通打工者,对这一餐酒带来的后果需用几个月的工资来买单,都表示赔偿过高,难以接受,调解至此陷入僵局。
为了破开僵局,调解员转而做用人单位的工作,希望单位也能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补偿,一起来化解这场纠纷。单位表示愿意对王某家属作出5万元的补偿。最终,在调解员情理兼顾的开导之下,各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10名涉案人共同赔偿王某家属17万元。
这些情况下聚餐同饮酒的人都要担责
人民调解员提醒:朋友同事之间聚餐喝酒,是一种常见的社交活动,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如果酒后发生意外,同饮者存在强迫性劝酒、灌酒行为的、喝酒者醉酒后同饮者未尽到安全护送责任的、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的,同饮者都需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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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9-23 14: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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