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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各种信息传播和交易不断提速,这赋予了“二手交易”新的生命力,但网上的“二手交易”常常会出现货不对板、以次充好、隐瞒瑕疵等问题。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后,应该如何维权?近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东川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因网上购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
2022年,马某想购买一辆代步车,他通过二手交易平台获悉,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的鄢某某要出售一辆某品牌四驱SUV汽车,于是双方加了微信好友。2022年10月1日,鄢某某通过微信视频向马某展示车况,承诺汽车为四驱SUV,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车款付清后就能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协商汽车价款为7万元,付完款后由鄢某某负责将汽车运输到西宁市。但是,马某收到车后发现汽车是两驱车,并非四驱车,且发生过交通事故伴有油缸漏油、变速箱冒烟等问题,无法通过车辆安全检测。同年10月7日,马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鄢某某沟想要退车,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鄢某某将马某拉黑。马某无奈,起诉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
【调解】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联系鄢某某,鄢某某以前期已经通过视频向原告马某展示车况,其未提出异议为由拒绝解除合同,并以自己的常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西安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拒绝到庭。经承办法官对鄢某某释法说理,最终鄢某某同意到庭调解。
调解中,鄢某某态度强硬,言辞激烈,表示汽车交易已有半年,如要退车退款,应扣除折旧费。承办法官先平复当事人情绪,告知涉案汽车一直停在马某的仓库里并未使用,且鄢某某在交易中存在刻意隐瞒车况,拒绝解决问题的情况,引导他换位思考,诚信交易。通过承办法官的倾情调解,最终鄢某某当场向马某退还了全部购车款,马某撤诉,此案圆满解决。
【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物,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物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提醒】
在全新的销售模式之下,消费者更要小心,防止上当受骗。首先,购买二手车要选择大型、正规、专业的市场,消费者的权益更有保障;其次,请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陪同现场检测,出具全面的检测报告,确认车辆无事故。通过网络平台获得车源信息的,要到现场看车,确认后再提车。如产生纠纷,消费者需要对买卖双方约定的商品质量,其所购买的商品质量承担举证责任。这就需要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注意对卖方所描述的商品质量状况取证,留存双方微信对话记录、电话录音等,同时保留好原商品,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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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1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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