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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郴州日报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和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算,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安排基金支出。
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增加支出项目、扩大享受人员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虚报冒领及骗取、套取基金。
第十二条
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之间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对下列事项履行监管职责:
(一) 有关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 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等情况;
(三) 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查处情况;
(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以及履行稽核检查职责情况;
(五)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合作银行履行协议情况;
(六) 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提前退休审批、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等情况;
(七)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监管职责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涉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且不配合调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暂停支付或者结算社会保险费用、待遇,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也可以协商采取从当事人银行个人账户资金中抵扣等方式退回;拒不退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
内容来源:《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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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31 05: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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