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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惹官司

类别:财经 发布时间:2024-05-21 03:19: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郭佳

买房是件大事,人人都想买好房、买新房,部分预算有限的人会选择购买二手房。但购买二手房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很多,这不,家住西宁市湟中区的小华就因购买二手房惹上了官司。

案起缘由: 房屋无法过户

2022年,小华为购买婚房四处奔波,因预算有限,他最终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房,房屋面积、价格均符合他的预期。于是,小华与房主老王达成了房屋买卖口头协议,当日便支付购房“诚意金”2万元。

随后,某中介公司员工小李作为代收方向小华出具“诚意金”收据,载明:“兹收到小华购房‘诚意金’2万元,房屋总价款为97万元,付款方式为商业按揭。如上述条件符合,则‘诚意金’直接转为定金。若在约定时间内买方改变购买意向,则此‘诚意金’转为违约金,不得退还;若因卖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约定时间到场,或满足不了上述条件,则‘诚意金’如数返还给买方。”

其间,某中介公司先后共代收2.7万元。小华根据老王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收款方老王的儿子小王转账,转入购房款33万元。之后,小华与老王商量后续房款待过户时一并支付,老王爽快答应了。不料,突然有一天老王的妻子说:“房子没办法卖了,房子在儿子名下,儿子还未成年,过户肯定办不下来……”

得知此事后,半信半疑的小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没想到房主是未成年的小王,这下把他愁坏了。但老王却一口咬定能过户,让小华耐心等待,小华已经不相信老王的话了,索要预付房款时与老王发生口角。一气之下,小华将老王及某中介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对簿公堂:

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2023年6月27日,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庭上,小华诉称,2022 年 4 月 6 日,他购买老王位于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某小区房屋一套,当日支付“诚意金”2万元,同年 4 月 29 日向老王转账33万元。某中介公司代收2.7万元购房款。因在办理过户登记时,他发现该房屋在老王未成年儿子的名下,无法过户,故提起诉讼。

小华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老王返还购房款35万元,某中介公司返还他的购房款2.7万元。

庭审中,老王辩称,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本人并未隐瞒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的事实,且小华也知悉此事实,故请求驳回小华的诉讼请求。

老王向法庭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自己配合小华完成房屋过户登记;小华承担房屋空置损失2万元,并支付剩余房款64万元。涉案房屋买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履行。老王称,他将房屋腾空并将钥匙交付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处,但小华拒不接收房屋,导致房屋空置一年,应承担房屋空置损失。

小华辩称:“我和老王并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对履行期限未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并未交付给我,我不应该承担房屋空置损失,我和老王对房屋总价款数额亦未达成一致。”

某中介公司缺席未作答辩。

法槌落定:

返还购房款 33万元

2023年7月6日,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华通过某中介公司与老王以口头形式转让房产,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中的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能有效成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合同履行效力。老王收取小华给付的购房款应予返还,而因老王儿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返还责任,故应由老王向小华返还购房款。因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给付的 35万元中包括购房款 33万元、定金 2万元,故返还的数额确定为 33万元。

其次,因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对此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小华要求老王返还定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对小华要求某中介公司返还购房款2.7万元的诉讼请求,其虽提交了向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小李的转账记录,但无法确定该笔款项系居间费还是为购买房屋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对此小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该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对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老王要求小华承担房屋空置损失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某中介公司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155条、第1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第1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反诉原告)老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小华购房款33万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老王的反诉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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