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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许昌日报
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赵予华)男方出具退婚书,主动结束多年恋爱关系,声称自此双方不涉及任何感情及经济纠纷,之后,又起诉女方要求返还彩礼。该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记者从禹州市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历经一审、二审,男方诉求均被驳回。
王某家住河南省平舆县,今年33岁,大学期间与禹州市女子张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本科毕业后,王某攻读硕士研究生。对此,张某十分支持,张某父母还出资购置房产用于两人结婚。2020年6月,王某研究生毕业进入某大型企业工作,异地相恋的两人感情出现裂痕。恋爱期间,王某陆续向张某转款10余万元。2020年年底,张某退还王某彩礼20万元,表示双方分手。但王某随即又将20万元转给张某,两人恢复恋爱关系。
2022年年初,双方商量登记结婚事宜,王某答应在当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直到当年7月,张某都无法联系上王某。随后,张某收到王某的退婚书。王某在退婚书中表示:“双方恋爱五年半,感情破裂,王某自愿退婚,即日起,男女双方不涉及任何感情和经济纠纷。”今年2月,王某起诉至禹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及其父母退还26万元彩礼。
经审理,该法院认为,王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王某原因所导致。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退婚书中认可“双方不涉及任何感情和经济纠纷”,系真实意思表示。
结合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综合考虑双方的恋爱生活情况、解除婚约的原因等因素,并根据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今年4月,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要求张某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靳炳奎(禹州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恋爱期间,关系反复,女方张某已明确分手并返还彩礼,并无证据证明该20万元系张某及其家人主动索要。根据证据,男方王某的转款行为系其自愿处分财产的行为,后又出具退婚书言明男女双方不涉及任何感情和经济纠纷,因其转款和出具退婚书的行为均系其个人行为,其应当知晓并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故王某主张返还彩礼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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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8 09: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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