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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蚊虫叮咬和生蛆,彭某使用喷壶将稀释后的“敌敌畏”喷洒在腊肉、火腿、猪脚上……3月21日,云南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彭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会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彭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庭审现场
经查,彭某以1500元每吨的加工费在其家中冷库为周某、彭某成腌制腊肉、火腿、猪脚等猪肉腌制品,腌制完成后准备运往外地出售。在腌制过程中,为了防止蚊虫叮咬和生蛆,彭某使用喷壶将稀释后的“敌敌畏”喷洒在腊肉、火腿、猪脚上。
2024年6月4日,昭通市巧家县公安机关从彭某腌制的猪肉制品中取样7个样本委托鉴定。经鉴定,7个样品中全部检测出含有“敌敌畏”成分。
2024年11月7日,昭通市巧家县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曲靖市会泽县公安局侦办。会泽县公安局对彭某腌制的猪肉制品进行了提取、扣押,共计扣押了火腿2309.6公斤、猪脚89.6公斤、五花肉222.6公斤。从依法扣押的猪肉腌制品中取样42个样本委托鉴定,有29个样本检出“敌敌畏”成分,13个样本低于定量限未检出。经对彭某腌制的猪肉制品进行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05762元。
▲火腿
法院审理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会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彭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7400元。
据悉,“敌敌畏”又名DDVP,是有机磷杀虫剂的一种,对人畜毒性大,易被皮肤吸收而中毒。它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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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3-22 17: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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