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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近日,市民张女士致电晚报热线反映,3个月前她拿到了机动车驾驶证。10月6日,便开着老公的车去市区某汽车销售店看车,停车时误将油门当成了刹车,与停放在停车场上的两辆代售新车相撞,造成两辆代售新车损坏。事发后,她联系了老公车辆的保险公司,与汽车销售店就车辆理赔事宜进行协商。汽车销售店相关负责人要求她,除了修理好两辆代售新车外,还需额外赔付这两辆代售新车损失费6万元,她认为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负责,结果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不知该如何是好,遂向晚报求助。
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说,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是待售新车,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势必会影响销售,即使维修好,车辆的市场价值也会降低,车辆修复后他们先自费将其送到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损失属于直接损失,所以让张女士对车辆进行额外赔偿。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是间接损失,肇事的车辆为张女士老公所有,当初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中有相关此类情况的免责条款,汽车销售公司要求的赔偿理应由张女士一人承担。
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在普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车辆市场价值贬损不属于直接损失,原则上不能索赔。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可以得到支持,比如待售商品车和上路不久、行驶里程极短的准新车,在这两种情况下,贬值损失客观存在,支持赔偿有利于弥补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本案中受损车辆系待销售的新车,遭受毁损之后其价值必然降低,该贬值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并不属于保险公司所称的间接损失,且保险公司未在免责条款中进行明确具体的提示,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另外案涉车辆的损失已经过专业鉴定机构评估确定。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相应赔偿。记者 俪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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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0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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