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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吉安公安】;
毫无廉耻,“顺”走别人电动车,
嫌疑人落网后还竟道出惊人之语
“我没有偷!
我就想借来骑俩月而已……”
当民警问及:“那你为什么要拆除
原车车牌和后备箱?!”
董某进一步“解释”(jiaobian)道:
“这不是为了‘借’电动车
能骑久一点么……”
近日
新干县公安局七琴派出所
接到辖区群众洪先生报警求助
其停放在自家店门口的电动车被盗
接警后
民警立即前往现场调查情况
经了解
洪先生在七琴广场客运站附近
开了一家便利店
当天凌晨1时许
洪先生打烊关门时
其电动车还安然停放在店门口
然而
第二天早上7点起床
一打开便利店大门
就发现停放在店门口的电动车不见了
在周边找寻一圈无果后
无奈向民警报警求助
民警调取店铺周边视频监控后
发现在当天凌晨2时
有一名男子在便利店附近徘徊
在发现店门口停放的
电动车未上锁后
便直接将电动车“骑”走!
民警很快锁定住嫌疑男子董某
并于当天下午在董某家中
将其抓获归案
同时在其家中找回了
洪先生丢失的电动车
此时电动车原本的后备箱与车牌
已经被嫌疑人拆毁
到案后
董某面对民警的询问
却表示自己不是盗窃者!
“我没有偷
当时正好需要用车,
看到那辆车没拔钥匙
就想借用一下。
过两个月,我还会把车还回去的。”
然而男子在骑走电动车之前
并没有征得主人同意
骑回家中后还欺骗家人
偷来的电动车为自己低价购买而来
显然
这名男子的狡辩
在事实面前是苍白无力的
经过民警的一番教育与普法
董某最终承认了盗窃事实
目前
嫌疑人董某已被新干县公安局
依法行政拘留
法 律 链 接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供稿:新干县公安局肖昆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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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0 17: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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