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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韦涵
年终奖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一年来工作业绩的肯定,一般于本年度末或次年度初向劳动者发放。司法实践中,因年终奖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年终奖的发放权是否完全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用人单位拒发年终奖时,劳动者应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法院审结一起年终奖纠纷案,法院在审理时参照2020年年终奖发放数额,判令被告山水公司支付高先生2021年年终奖2.5万元。
【案情】
高先生于2015年3月入职山水公司,担任驻场员,月工资标准3万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是否发放由公司根据整体经营状况、团队业务表现以及员工个人工作表现等因素自主决定”。高先生在职期间,山水公司基本都在每年3月发放上一年度年终奖,2016年至2020年年终奖的金额均不固定,数额为2.5万元至4.5万元不等。2022年,山水公司告知高先生将不再对其发放2021年度年终奖。后双方发生争议,高先生通过诉讼要求山水公司支付其2021年度年终奖3万元。
高先生诉称,自入职以来,公司每年都会向其发放年终奖,这属于双方对年终奖条款达成的一种不成文的事实约定,故公司应按照其月工资标准3万元支付其2021年度年终奖金。
山水公司辩称,双方从未明确约定过年终奖金额,年终奖发放属于公司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公司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决定年终奖如何发放。2021年公司经营困难、持续亏损,不具备发放年终奖的条件,故不同意支付高先生2021年度年终奖。
诉讼中,山水公司未就年终奖的核算或企业经营状况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年终奖发放条件及考核标准,但此前山水公司自2016年起已连续5年向高先生发放年终奖,其中2021年向高先生支付了2020年度年终奖2.5万元。山水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当就年终奖的具体发放条件、发放标准以及核算方式承担举证责任,但山水公司并未就此提交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山水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主张无须支付年终奖,但未就其主张的经营亏损情况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山水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说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6个部分组成。年终奖作为“奖金”是用人单位除常规工资外向劳动者支付的额外报酬,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具备奖励激励性质。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硬性规定用人单位是否设定年终奖、如何设定等,用人单位对年终奖是否发放、发放条件和标准等属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通常考量以下因素:
双方当事人对年终奖是否有明确约定?年终奖是否实际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报酬。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多在聘用意向书、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薪资确认单等文件中对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发放金额等作出明确约定。故双方对年终奖发放条件及标准有约定的,法院将依据约定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遵循严格的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若双方之间并未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而单位内部经民主程序制定好的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的,应将该制度作为处理年终奖争议的依据。
承办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应规范自身用工管理,细化对年终奖发放的约定或规定,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应规范履职,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发生争议时应充分注意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关年终奖的条款,注重留存佐证己方主张的相关证据。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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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10 05: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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