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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秦都市报
开车上班路上撞人致伤 能让单位赔钱吗?
法官:用人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开车上班路上撞人致伤,用人单位应否赔偿?开开心心上班,平平安安回家,是每一个打工人最朴实的心愿,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小飞(化名)在开车去上班的路上把人撞伤,主动赔偿后转向其单位追偿,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小飞在开车去上班的路上,因超速驾驶将行人王师傅撞成重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40余万元。经交警认定,小飞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是小飞的汽车仅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向王师傅赔付后,剩余部分经双方协商,小飞向王师傅支付了20万元。
赔付后,小飞认为自己是在上班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是职务行为,遂向其工作单位追要个人支付的20万元。其工作单位未回应小飞的诉求,小飞便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用人单位称,不同意小飞的诉讼请求。单位认为事故发生不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场所,小飞的工作岗位亦非司机,事故与其工作职责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与是否需要驾车通勤没有必然联系,发生交通事故是小飞违反交通法规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小飞开车通勤的行为是否系履行职务行为。本案中,涉诉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均不在指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根据证据也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原告在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故法院认定事故发生时原告并非从事职务行为,其主张追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由其自身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判断是否是职务行为一般应根据行为人是否以单位名义从事单位指派的任务来进行认定。尤其对工作时间外的行为,应结合行为内容、时间、地点、场合、名义以及目的和受益人、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有关联等综合判断。案例中小飞在上班通勤路上撞人的行为,不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葛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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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5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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