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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通讯员章旭琪汤思怡)近日,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检察院检察官的见证下,文身店店主张某主动向未成年人小玲(化名)赔礼道歉,退还文身费用75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2022年上半年,初中生小玲在社会上认识了新的朋友,觉得对方身上的文身很酷,便动了文文身的念头。数月后,小玲来到衢州市区某文身店咨询文身相关事宜,店主张某明知小玲是未成年人,在与小玲简单沟通之后便在其手腕和小腿处文上了她心仪的图案,并收取了750元文身费用。
2022年下半年,小玲在职业高中入学体检时,因身上有两处文身与心仪的专业失之交臂,才感到事情的严重性,懊悔不已。此后,小玲的父亲带着她多次到文身店与店主张某协商赔偿,并提出要带女儿去正规医院清洗文身,费用由张某承担。张某拒绝了对方的要求,仅同意帮小玲在店内清洗文身。
今年初,柯城区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办理其他刑事案件时发现这一线索,立即开展调查,主动联系了小玲的父亲,帮助他们合理维权。
检察官通过调查走访发现,张某的文身店墙上张贴了“未成年人禁止文身”的提醒图标,但店主张某却未做到善意劝导和拒绝,为了牟利,在明知小玲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文身服务。张某的行为侵害了小玲的健康权、身体权。
检察机关认为,年仅14周岁的小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和认知能力尚未成熟,尚不能正确认识文身对其身体及人格利益造成的损害和影响,继而导致正常就学、就业受阻。于是,该院根据小玲的申请,支持小玲起诉张某侵害其身体权、健康权,要求张某返还她文身费用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今年5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法官主持调解。经检察官和法官的释法说理,张某意识到自己的过错。随后,张某接受调解,并在检察官的见证下,向小玲赔礼道歉,退还文身费用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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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6 07: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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