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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是说罗马法遵从的原则是公平和公正,那古代中国律法追求的又是什么原则呢,毫无疑问,那就是:礼。
两千年前的春秋时期,礼是规矩,是国家和社会的价值核心,合乎礼仪四个字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须遵从。所有的司法制度都是围绕“礼”这个中心来设计构筑的,这种礼表现为对尊(君王)亲(父亲)的强烈维护——即使没有具体实施的行为,只要有对国君或父母的犯罪意图,也可以处以死刑!而其他犯罪,都会归纳到违反礼仪的范围,所以那个时候的“礼”是超越国家制度存在的。
春秋
“礼”确定了一种不可挑战的道德规范,例如,“礼”最为反对的两项罪名,就是不孝和大不敬。这个不孝之罪,自夏朝就有,商朝的记载是: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到了秦汉时期,约有三分之一的死刑犯都背负着不孝的罪名。
如果说不孝还是内容可以理解的罪名,那大不敬的内容就高深多了。然而要是有心总结一下,发觉其内容很简单——就是一项专门为维护“礼”而设置的罪名。
祭祀是礼的一部分
我们不妨来看看大不敬包含的内容:偷盗皇帝使用的物品、让皇帝的生命受到威胁、不尊重皇帝和钦差、偷盗祭祀用品……这个罪名简直成了一瓶万金油,皇帝看谁不顺眼想砍他脑袋,直接宣布他大不敬就行了,何须其他理由!
然而,在这种有些自说自话,可以一家之言定生死的律法面前,历代君王是怎么中和“礼”产生的暴虐的呢?那就不得不提到另外一个智慧:“赦”!
就是这个字
“赦”在中国历史上几个平和的朝代,几乎保持着一年一次的频率,这种“赦”就是对“礼”造成的严酷刑罚的最好中和。改元、立后、生子、祥瑞……只要是个事情,就是大赦天下的理由。
但是这种“赦”并不是没有原则的,所有的“赦”还是要遵从“礼”的几个基本面,总结下来就是:“子弑父,臣弑君,有常无赦!”
君王把握着赦的权力
所以只要你犯了这两个忌讳,天下大赦N次还是死路一条。除此之外,我们其实还有很多成语也说明了“赦”的范围,比如”十恶不赦“,意思就是在十恶范围内被判死刑的罪犯,是不可以接受大赦的。还有一个是”罪无可赦“,意思也差不多。
“赦“并不是司法制度,是一种仁政,是随君王喜好发布的一项”社会福利“。中国几个法治严苛的朝代都不提倡”赦“这种行为。首当其冲的就是秦朝,秦始皇终其一生好仅仅颁布过大赦一次,而这一次大赦的内容并不是减刑,而是允许天下百姓三天内随意饮酒(秦律:三人不得聚饮)。然后就是以特务治国的明朝,前后276年,大赦的次数是26次,平均每十年才有一次,(大明一共16个皇帝),确实够狠的。
秦始皇
除了这些皇帝,一代人杰诸葛亮也反对“赦“这种行为,他治理蜀国的十几年里,蜀国从未大赦。
咱们新中国也曾颁布过一次主席特赦令,主要是释放一批改造后愿意为国家民族做贡献的战犯,最有意思的是,这批战犯里,就有曾经掌握特赦权力的皇帝:溥仪。
大清亡了
“礼”造成的严苛法令和“赦”表达的宽容仁慈,成为古代君王在历史长河中留下的两条平行线,但是这种跷跷板式的平衡是不足以代表法治的,尤其是“赦“,完全是人治的表现,必将被历史所淘汰。在法治建设逐渐推进的今天,介绍这对关系,只是想更多人看到现代法治的先进而已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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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3 00: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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