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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获奖案例
市中院撰写的克拉玛依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例
案例简介
因拒执情节严重,判处克拉玛依市某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六年,对该公司判处罚金100万元
所获荣誉
荣获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度公报案例评选活动三等奖,是市中院首次获得公报案例奖项
2月17日,记者从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该院撰写的克拉玛依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例获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度公报案例评选活动三等奖。
这是克拉玛依市中院首次获得公报案例奖项。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文献汇编,面向海内外公开发行,收录其中的案例具有权威性、典型性和指导性。2022年度,新疆法院共有两个案例获奖。
克拉玛依市中院的获奖案例是2020年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因拒执情节严重,判处某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化名)有期徒刑6年,对该公司判处罚金100万元。这是目前全疆已公布的拒执罪案例中量刑最重的一例。
此案例是在全国3400余家法院日常向上级法院报送的众多典型案例中,经层层筛选、推荐,才进入公报案例的评选。我市法院案件体量相对比较小,获得这个荣誉的难度非常大。
案例编写人、克拉玛依市中院研究室副主任肖元龙说:“该案件拒执情节在全国比较典型,可以为全国其他法院审理公司犯拒执罪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该案例中,被执行公司收取的预售房款本应用于工程建设,其在“官司缠身”的情况下更应优先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规避执行、违反限制消费令等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致使上百套住房未能按期交房。
肖元龙表示,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藐视,更是对社会稳定和谐的破坏,而且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如不制止,其不良示范效应会对我市的营商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
“该案件的判决,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推进我市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也对一些心存侥幸的‘老赖’产生了非常大的震慑作用。”肖元龙说,“这次案例的获奖绝非偶然,整个案件办理既反映出了我市法院干警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艰辛付出,也反映出近年来市中院党组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干警专业素能提升取得了显著成效。”
案情回顾
从2014年起,某房地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为被执行人多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被申请强制执行,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但该公司仍暗中通过他人账户收取预售房款,以此转移公司资产,规避法院执行,致使克拉玛依市、区两级法院100余件案件未执行到位,金额超过1亿元。
同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特别是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后,仍出资让其子就读国外高收费学校,并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出境旅游。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故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同时,由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属特别严重情形,故判决:1.某房产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2.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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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0 20: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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