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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萍乡日报
上栗讯(李玲 钟德泉)近日,上栗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向刘某赔偿6588元。
2021年9月10日8时55分,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为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限为2021年9月11日0时至2022年9月10日24时。9月10日19时25分,李某驾驶摩托车与横过道路的刘某相撞,造成李某、刘某受伤。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上栗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强险条款中“次日零时生效”系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实际上免除了保险公司从签发保单到次日零时的保险责任,将会致投保人于投保后至保险单约定保险起始时间前的期限内得不到交强险保障的不利境地,该格式条款无效。因此,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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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2 08: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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