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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慧 泰安报道
10月9日,泰安信园一期居民在领导留言板反映,小区单元楼内一层03和04户要打通,开一间超市,我们楼上很多人都不同意开超市,但是超市还在装修准备开业。
10月28日,岱岳区行政审批局进行了调查,现回复如下:
2024年5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申报承诺制:(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或标准化地址库进行在线查验的;(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五)有关组织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六)依法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合法使用证明。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因此,住宅作为经营场所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以及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因此,住改商需要经过本栋建筑内全体业主同意。通过“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业务系统查询该超市,未显示系统登记营业执照。如仍有异议,可向岱岳区行政审批局咨询。
来源:领导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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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10-28 23: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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