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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口日报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催告执行通知书
海综执(秀)催[2024]3008号
当事人:海口海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蓝天路31号名门广场(北区)C幢15A层15A06房
经查,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东山村委会上福星村北侧的土地堆放塔吊设备、活动板房。总占地面积6679.46平方米(合10.02亩)。
本机关于2023年8月3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综执(秀)罚决[2023]3126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全部土地。
二、缴纳罚款人民币433491.1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433491.1元。
上述罚款和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866982.2元,请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海口市秀英区向荣路福秀小区A栋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二楼213室办理缴纳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公司收到本通知书后有权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如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你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月华、陈莺燃
联系电话:68660414
地址:海口市秀英区向荣路福秀小区C栋一楼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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