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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恩施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魏雪娇、范子懿)“我以前不知道蟾蜍也是保护动物,今后一定吸取教训,绝不干违法的事了。”4月27日,在建始县花坪镇大石板村,鄢某某等4人在接受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训诫后,悔过表态。
2022年3月,鄢某某在夜间采用电筒照射、火钳夹取的方式,捕捉319只蟾蜍并出售。经鉴定,其捕捉的蟾蜍系中华大蟾蜍,是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鄢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被捕捉的蟾蜍也全部放生。检察机关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对其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建始地处武陵山区,风景秀丽,物种丰富,红腹锦鸡、豪猪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这里繁衍生息。近年来,建始县发生了10余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涉案人员大多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保护观念。
“蟾蜍、野猪、松鼠……这些都属于野生保护动物,是不能猎捕的。”为更好发挥办案警示教育功能,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保护一方”的效果,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和县林业局来到案发地花坪镇,对鄢某某等4名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人进行公开训诫,并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当地许多村民前来参与活动。
“非法猎捕野生保护动物,会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要以身试法。”公开训诫不仅批评教育了当事人,也警示了参与活动的群众。
检察官结合之前办理的非法捕猎野生保护动物类案件,以案释法,介绍了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保护动物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现场发放了宣传折页。同时,结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向群众普及了生活中常见的野生保护动物种类,提醒群众不要误捕野生保护动物。
“青蛙不能抓、不能吃,那牛蛙能吃吗?”“如果发现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我们该怎么办?”活动现场,检察官一一解答了群众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疑问,在互动中引导群众不猎捕、食用野生动物,并主动举报相关违法行为。
“检察官到村里来进行普法宣传,通俗易懂,以后我们就知道哪些动物不能随便抓了。”村民们纷纷表示,这次普法活动受益匪浅,对保护野生动物有了更深的认识。
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施行。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和县林业局联合开展此次普法宣传,不仅是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贯彻落实,也强化了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有利于清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助力清江流域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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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05 11: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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