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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达州日报
在手机上通过外卖平台下单,食物就可以送到家门口,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十分方便。但在外卖平台上点餐,吃完后身体不适,消费者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外卖引起身体不适
商家称无责拒赔偿
2022年7月的一天中午,小袁在某家常菜馆点了一份外卖,不料吃完外卖后就感到恶心,一小时后就上吐下泻、头晕、乏力。在朋友的陪伴下,小袁前往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急性肠胃炎,随即在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交通费1000余元。症状缓解后,小袁联系该家常菜馆要求赔偿,家常菜馆经营者赵先生拒绝了小袁的诉求,表示小袁没有证据表明是因为购买店里的外卖导致的急性肠胃炎,说不定是吃了其他东西引发疾病。沟通无果的小袁将家常菜馆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三倍赔偿金。
举证不足应担责任
法院支持三倍赔偿
在法庭上,赵先生出示了家常菜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等,证明其具备餐饮服务资质,厨师身体健康及进货渠道没有问题,辩称小袁没有证据证明是因购买家常菜馆的外卖食物导致急性肠胃炎,不同意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小袁的订单记录、发病时间、医院诊断等因素,认为小袁食用被告经营的家常菜馆的食品导致身体不适存在高度可能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该家常菜馆虽出示了进货单、厨师健康证、餐饮资质等证明,但法院认为并不足以证明家常菜馆的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最终法院判决家常菜馆赔偿小袁3000余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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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9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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