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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第四季度,成都市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强化广告监管工作,针对重点媒介、重点领域,有的放矢,加大打击力度,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震慑违法行为,现将近期依法查处的一批违法广告案件中的典型案例公告如下。
一、成都金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在“金科博翠湾”项目售楼部内摆放含有“版块双地铁贯穿,半小时可达天府广场”“约15分钟到三环”“风险小、收益高,稳定且变现能力强”内容的展板。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2022年10月,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二、成都成华华蜀眼科门诊部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为提高就诊率,在官网发布“治疗青少年近视等慢性、疑难眼病,既可迅速提高视力又能维持较好的远期疗效”“中医治疗干眼病、小儿(近视、弱视、斜视),见效快,安全无副作用”等宣传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规定。2022年3月,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三、成都初心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为宣传“天龙八部荣耀版”游戏,在抖音上发布“开局送重楼”“天龙八部荣耀,爆率9.8,神装随便领”。上述视频广告中的“重楼”是游戏的一个道具,玩家在充值后的游戏过程中随机获得,而不是赠送获得;“爆率9.8”是指游戏打怪环节获得道具的概率是9.8%,实际爆率是一个随机数,游戏中被打“怪物”不一样,玩家获得道具的概率也不一样。上述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者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虚假广告。2022年4月,成都市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54万元。
四、龙泉驿区龙泉街办蜜语堂农副产品经营部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为提高销量,在店铺内墙面宣传栏印有“蜂蜜清热,润燥,止痛,解毒;蜂王浆促进造血,增强免疫能力调解血脂,安眠,助眠。”等内容;在店铺前台宣传单上印有“蜂胶补虚弱,化浊脂,止消渴,外用解毒消肿,收敛生机;蜂王浆辅助降低血糖,抗氧化功效,降低血脂,控制血管扩张、降低血压。”等宣传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2022年6月,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五、四川山未果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在天猫店铺销售黑桑葚酒,销售页面有“嘿圣桑葚酒 帝都微醺 助眠晚安”“春夏养生之佳果属药食两用之品 黑发明目 补肝益肾 改善肠道 滋补养气”等宣传用语。当事人宣传其销售的桑葚酒具有疾病治疗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2022年6月,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六、成都源达通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摆放的宣传册有“汽车服务为一体的AAAA级物流企业”“在同行中率先通过ISO9001认证”“公司总部在成都,其下全资子公司重庆分公司 贵州分公司 云南分公司已开始运营”“我司现有驾驶员1000余名”“本科、专科学历以上员工超过32%”“战略合作伙伴: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脉动维生素饮料、立邦涂料、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百事可乐等”等宣传用语,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三)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规定的虚假广告。2022年6月,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08万元。
七、成都温江圣母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在美 团网店上发布“圣母医疗美容 擅长皮肤美容 擅长抗衰抗初老 紧肤除皱 皮肤美容 除皱瘦脸”“AOPT超光子嫩肤,想改善肤质/提亮肤色/美白嫩肤可做”“乔雅登雅致 乔雅登雅致0.8ml,原装正品/隆鼻丰下巴可选它”等广告宣传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2022年7月,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225万元。
八、四川宽窄优孕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为推广自己能够从事帮助有需求的顾客在境外辅助生子的业务,在经营门店摆放的展架(易拉宝)上发布“宽窄优孕 您身边的优孕专家 安心省心 宽窄优孕是一家专为高端人群提供境外辅助生殖医疗的医疗咨询的转诊平台。主要业务为海内外二/三代试管婴儿,精密体检,抗衰整容,干细胞等方面。”的宣传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2022年11月,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九、成都新都尔瞳视光诊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在“灯箱广告”上印有“18岁前把近视控制在500度以内可以降低74% 的白内障风险、67%的青光眼风险、99%的黄斑病变风险、98%的视网膜脱离风险”“三甲医院临床有效率97%”等宣传内容,但引证数据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当事人发布广告引用的数据未表明出处、不能证明数据真实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2022年3月,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8万元。
十、成都童话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为液体鱼油DHA商品宣传,在网店名称为“丹麦童话湾”微店网站上发布“补充大脑营养、提高大脑发育、增强思维能力、提高记忆力、保护视力、预防近视”“临床实验证明服用爱斯基摩儿童鱼油4个月后的儿童皮肤、头发干燥状况得到改善 不再频繁感冒、扁桃体不再容易感染 湿疹改善 记忆得到提高、阐述能力得到提高、反应能力提高阅读和活动时的注意力集中能力提高学习语言、数字能力提高”等宣传用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的规定。2022年5月,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6万元。
(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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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9 2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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