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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成都日报
《成都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定(试行)》发布
居民小区安装充电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停车场负四层及以下
本报讯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刘泰山) 1月23日,记者从成都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获悉,为进一步促进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有效响应电网侧负荷调度管理,日前该局会同市委社治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了《成都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技术规定》进一步明确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中业主、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人及受托第三方等相关主体权责和技术标准,确保有序充电落地的可行性,保障充电过程中的安全性,为大规模应用有序充电缓解城市电网运行压力奠定基础。
《技术规定》明确了充电设施建设安装位置要求,在居民小区内安装的充电设施建设不应设置在地下停车场负四层及以下。充电设施建设前,所有权人应向小区管理单位提供充电设施建设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充电设备的产品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检验)报告和充电设施的安装施工方案等材料。
充电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资料盖章签字后,充电设施方可投入使用,所有权人及小区管理单位应予以分别保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充电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此外,《技术规定》鼓励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投入使用前购买充电桩保险,保障运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充电桩本身损失和第三者财产损失。
在消防安全方面,《技术规定》要求,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地下、半地下车库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不得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应集中布置,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应与其他防火单元和车库其他部位分隔。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配备灭火器,其他充电设施区域宜与就近建筑物、汽车库、停车场共用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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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4 05: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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