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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南日报
讨薪本报记者 严洁 作
现实中,劳务分包、转包、内包现象累见不鲜。问题在于,员工面对不同情形,该向谁索要欠薪?
分包合法 承建商应当支付欠薪
【案例】 一家公司在承建一处建筑大楼过程中,将在一楼工地就近靠人力搬运脚手架、水泥、砂石等劳务分包给了邱某等5人。事后,公司却以分包所涉劳务未获得建设单位同意,属违法分包、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拒绝依约向邱某等支付欠薪。
【点评】 公司应当支付欠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即判断违法分包的要件之一为是否系“专业工程”“不具备相应资质”。很明显,本案所涉搬运劳务,只需通过简单的体力劳动就能完成,既不属“专业工程”,也不存在资质限制,故并不构成违法分包,公司自然不能拿属违法分包、不具有法律效力说事。
非法转包 发包方应当支付欠薪
【案例】 一家公司将其承包到的某建筑工程中的所有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包工头郭某,郭某则雇请肖某等17人完成。事后,公司向郭某结算了全部工资,但郭某却没有支付给肖某等。公司应当向肖某等支付欠薪吗?
【点评】 公司应当支付欠薪。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不论是哪种形式,转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也指出:“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即基于公司与郭某系非法转包,即使公司已经向郭某结算全部工资,也照样难辞其咎。
劳务内包 法人单位应支付欠薪
【案例】 一家公司承包到一项建筑工程后,将劳务交由其内设分公司具体负责完成,而分公司雇佣了祝某等12人。而当祝某等索要欠薪时,公司与分公司却相互“踢皮球”。
【点评】 公司应当支付工资。这里涉及到“内包”即“内部承包”问题,指的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内部职能机构或者部门负责完成的一种经营行为。《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即内设机构或分公司和法人属于同一主体,内设机构或分公司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与之对应,公司自然必须对分公司所雇祝某等的欠薪担责。⊙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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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4 09: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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