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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近日,市民李女士致电晚报热线反映,她在市区某布艺家具店做销售,10月初张女士相中了店里的一款价值18000元的样品沙发。选购时她告诉张女士,这套样品沙发是2022年的老款,有位顾客带孩子试坐时,不慎将沙发背后划了一个小洞,所以降价处理。如果张女士介意可以重新挑选店里其他款式的沙发,但张女士说,洞在沙发后面不影响使用,让她赶紧送货。再三确认后,李女士预付了8000元定金,剩余1万元待收货后再付。结果送货后,张女士说手头没有这么多现金,等有钱了可以随时转钱给她,结果不仅没等到货款,还收到了李女士重新换货的要求。老板知道此事后,要求她先垫付剩余货款,现在她不知该怎么办?遂向晚报记者求助。
买家张女士说,本想着货到后付款,结果老公出差没能按时给她转钱,使用了一段时间后才发现沙发垫部分海绵发黄,贵妃榻侧面还有一个小洞,这些问题当时在店里没有发现,商家也没有说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现在只要能更换一套全新相同款式的沙发给她,自己会马上结清尾款。
凡圣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日常购物中,“样品”大多是商家为吸引顾客在店内摆放的展示款或陈列款,其价格一般会低于全新商品。消费者购买“样品”发现问题后,与商家较容易产生纠纷。本案中,李女士已明确告知张女士该沙发为样品,且沙发有破损,但张女士未置可否,也未对该沙发进行检视,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后,李女士依约交付沙发,张女士在使用沙发一段时间后,才发现该沙发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无法确定该质量问题是购买时即存在还是使用了一段时间后才出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就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买卖双方在交接时,可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商品的现貌,一旦发现问题可以及时提出,之后如产生纠纷,也可用其进行佐证。本案中如果张女士对沙发质量问题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张女士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
记者 俪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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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1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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