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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4年04月20日 第 05 版)
广州海关:
我们是一家生产中药材饮片的公司。近年来,中药材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我们公司也接到一些来自国外的订单,故想咨询:出口中药材如何申报通关?
广州某药业生产有限公司 张小姐
张小姐:
根据《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原则上以申报用途为“药用”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为准。海关对出境动植物源性中药材实施检疫监管。
一、出口中药材的要求
(一)出口中药材应当符合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签订的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以及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二)出口生产企业应当达到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企业资质要求
(一)中药材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包装材料等进货采购、验收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详细记录出境中药材生产加工全过程的杀虫消毒等防疫管理和产品溯源情况;应当配备检疫管理人员,明确防疫责任人。以上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对向其输出中药材的出口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实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三)出口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厂区平面图(包括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产品加工工艺等。
三、出口规范申报要求
出口中药材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出口申报,需如实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合同、发票、装箱单;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产品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
申报注意事项:海关总署对进出口中药材实施用途申报制度。中药材进出口时,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应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按食品实施检验检疫。
四、合格评定
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出口中药材开展检验检疫。出口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根据企业申请及相关单据信息出具电子底账信息及有关检疫证单,准予出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判定为不合格,不准出境。
五、注意事项
(一)出口中药材涉及野生或者濒危保护动物、植物的,应当符合我国或者相关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以国际快递、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出口中药材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过境中药材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希望您事先了解清楚各项通关要求和国外产品准入要求,做好中药材质量把关,并配合海关日常监管和现场查验。预祝您顺利开展相关出口业务。
(广州海关 潘欢欢、陈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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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0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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