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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南日报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退休职工,陈某是我的继子,30年前我与其生母张老太再婚。双方组成家庭后,因为性格不合等原因,我对年幼的继子在成长过程中几乎未加过问,他上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绝大部分由其母及亲戚负担。陈某结婚成家后分家另过,与我更是形同路人。前年张老太去世后,陈某对我不管不问,现在我患有多种慢性疾病,部分生活不能自理。请问,能要求继子对我履行赡养义务吗?
读者:刘中友
刘中友读者: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虽然不存在血缘关系,但是,一旦这种关系形成,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和父母与子女关系一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由此可见,继父母和继子女间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即已经转化成为拟制血亲,则继子女须对其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反之则不必承担。承担与否的分界点在于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在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继子女是否与继父母一起共同生活。二是共同生活是否达到了一定期限。三是继父母是否支付了继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日常支出。本案中,您与继子虽然长期共同生活,看似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但从您陈述的现实情况看,并未履行抚养教育继子的应尽义务,故陈某也没有赡养继父的法定义务。 ☉张玉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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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8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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