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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店一次性购买了240只散装烧饼,收货后以标签信息不全属于三无产品为由将卖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退还货款并支付高达近万元的“十倍赔偿”……7月20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对这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购买烧饼后起诉卖家,要求十倍赔偿
2022年6月,马某通过微信向张某经营的微店购买了草鞋底烧饼甜咸8份、咸味8份,传统老酵8份,共计240只,合计950元。
张某在微信中告知马某草鞋底烧饼无外包装,是由厂家直送的散装食品。当日,张某让该草鞋底烧饼的生产者崇川区某糕点店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马某。这些烧饼置放于四个南通市某食品店塑料袋中,袋上标明了店址、电话,并在送货单上告知了生产日期,发货人为崇川区某糕点店,同时注明了联系电话号码。
马某称在食用时发现标签信息不全,并且认为商家未向其提供生产许可证。他通过微信要求张某予以赔偿,并将起诉状发给对方。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马某将张某起诉至崇川区法院,请求判令张某退还货款950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9500元。
判决: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全部驳回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595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生产产品具有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者销售的为散装食品,并在送货单上明确告知了生产经营名称、联系方式、生产日期等信息,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据此,法院认为,马某要求退回货款并按十倍标准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终审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主张惩罚性赔偿需举证证明
该案承办法官陈美表示,该案案涉食品没有统一包装,属于散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案中,厂家在送货时已通过送货单和外包装标明的形式向购买者明确告知了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该买卖合同通过指示交付的形式履行,应视为散装食品的经营者张某已尽到标明食品信息的法定义务。
那么,该案中为何不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呢?陈美介绍,消费者在索赔过程中,需举证证明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经审理查明,案涉食品的生产者具有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马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陈美表示,惩罚性赔偿在促进食品行业加强自身管理,震慑和打击不法经营者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消费者仍应本着公平原则,避免非理性维权和过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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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22 06: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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