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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自浙江杭州的吴女士刷短视频时发现丈夫与别的女子的结婚照,她随即展开调查。在调查取证时,吴女士发现朱先生在萧山与王女士举办婚礼,并生下两个孩子。期间,朱先生通过自己的账户及朋友、员工账户向王女士转账四百万。而在王女士之前,朱先生竟然还在省外与辰辰办过婚礼,也生下一个孩子,并有80多万的转账记录。庭上,二十出头的辰辰表示她也是受害者,是朱先生欺骗自己,等发现朱先生有家室时,她已经有了孩子。现在知道他还有另外两个家,更是后悔莫及。考虑到她年纪尚小,孩子需要照顾,吴女士放弃追究辰辰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要求返还赠予的财物。但王女士坚持所有流水是自己的合法收入,没有私下接受过朱先生的赠予财物。吴女士要求返还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并道歉,但遭到了她的拒绝。该案例中的朱先生和王女士、辰辰都受到了网友指责。但大部分网友在声讨朱先生,指责其“脚踏三条船”。
大家在愤愤不平之余,也建议吴女士离婚,并以重婚罪起诉朱先生。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朱先生和王女士构成重婚罪么?对此,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娟姐看法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读:首先,只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入,不论是夫妻哪一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异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次,王女士嘴硬没用,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法院不会采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也就是说,在吴女士能够举证证明其丈夫朱先生转给情人王女士的财产,是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王女士就应当拿出证据来证明是其合法收入,否则就会因朱先生的赠与行为侵犯吴女士的财产权而被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即王女士有返还义务。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再次,丈夫朱先生婚内接连出轨,构成民事侵权。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双方都负有对婚姻忠诚的义务;第1091条同时还规定,夫妻一方因婚内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简而言之,有辰某的指认加上朱先生出轨王女士的事实,朱先生背叛婚姻是不争的事实,其属于婚姻关系的过错方,吴女士可以起诉离婚,并要求朱先生在收回赠与款后,通过分少一定比例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作为对吴女士的补偿。综上,法院经审理后判定王女士返还400万赠与款。最后,朱先生构成重婚罪,至于王女士就要看其对朱先生的婚姻关系是否知情的。刑法第258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中,朱先生与王女士在双方亲朋好友的见证下,公开以结婚的名义摆酒并宴请双方亲朋好友,事后两人还同居生活并生下两个孩子,这足以证实二人向外界“公示”夫妻关系,因此构成重婚罪。也就是说,接下来只要吴女士刑事自诉时能够证明王女士是明知朱先生已婚的,那么她也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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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7 23: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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