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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太原晚报 本报讯(记者 杨沫 通讯员 郭红元)都说“吃一堑长一智”,因酒驾被查处过的驾驶人,本应痛定思痛,吸取教训,但仍有驾驶人抱着侥幸心理,再次酒驾。5月26日,省交管局通报了这样一起醉驾案例,当事人不仅属于“二次酒驾”,而且两次酒驾均是在同月同日同一地点,只是相隔了4年。
5月11日20时55分,郭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行驶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在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4年前的5月11日,郭某就曾因醉酒驾驶被查。2020年5月11日21时许,郭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被交警查获。当时,郭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最终,郭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1500元。
此次,郭某不仅没有吸取教训,反而再次醉驾,由于他无证驾驶报废摩托车,将面临罚款1300元的处罚,同时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等待他的还有刑事处罚。
山西公安交警提示广大驾驶员,酒驾一旦被查,违法记录将终生记录在案,此后无论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长时间,再次酒驾被查,均属于“二次酒驾”,希望驾驶人要时刻牢记:“开车上路,滴酒不沾,人车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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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7 0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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