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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张棣
遭遇分手或情感问题,应该理性冷静处理,避免通过冲动的言论来宣泄情绪。女子余某因在多个社交网络平台上发布涉及前男友吕某的不友善言论,被吕某起诉。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令余某在其微信号、抖音号、微博号上向吕某公开赔礼道歉,且保留不得低于3天。
吕某与余某原系恋爱关系,2021年9月,吕某将一台平板电脑赠送给余某。2022年3月,两人结束恋爱关系。2023年1月,两人因微信聊天发生口角,吕某提出要索回平板电脑。余某将平板电脑返还吕某后,结合自己的恋爱经历在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发布言论,对吕某运用了作风不正、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等不当语意言辞,引发评论区网友对吕某进行评论,两人因此产生纠纷。吕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余某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并当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结合自身恋爱经历所发表的相关言论文章,对原告名誉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应当与侵权的方式范围相适应。因原告处理双方问题时也有一定不妥之处,对于双方的纠纷也有一定责任。被告已将案涉侵权文章删除,虽本案侵权事实对原告造成一定名誉影响,但尚未达到足够严重程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庭后表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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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13 05: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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