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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9月17日消息(记者 李绍远 通讯员 蔡敷隆)近日,儋州一男子符某某伙同他人或单独在儋州市那大镇多次盗窃电动车达37辆,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经儋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其同案犯孙某某、陈某某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和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今年1至3月期间,被告人符某某单独在儋州市那大镇德义路、那恁路、文化北路七街、水榭丹堤小区、军屯一街、龙腾路西三巷、九祥路5街、和邦小区、杏园6街、绿源小区、那恁北一巷、那恁上村商业后巷、人民中路、武后村等地盗窃电动车25辆。符某某还伙同孙某某在那大镇新天地酒店、夏日广场、站南三街、赛伦电竞馆门前、新兴二街、北部湾陈屋街、杏园十一街、北吉二街、那恁小区西二街、军屯三街、军屯东一巷、先锋路东等地盗窃电动车12辆。后该符某某将部分车辆交由事先商量好帮助其销赃的陈某某处理,陈某某每卖掉一辆被盗电动车,可以分得100-200元不等的赃款。
儋州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符某某、孙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构成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做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犯罪对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构成严重威胁。每年都有大量的盗窃案件发生,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影响。盗窃行为的危害性不仅在于直接损失财产,让人产生不劳而获的心态,更在于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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