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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没了解清楚就接受股权转让
上百万元投资损失一半
福州晚报讯 股权转让经常在朋友间进行,许多人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在没有完全清楚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就签订转让合同,最终产生纠纷。
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双方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被告老王向原告小美退还股权转让款,双方对产生的实际损失各自承担50%的过错。
经台江法院查明,小美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老王,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就出让老王100%持股的某健身房事项进行约定。健身房场地交付后,小美进行了重新装修,购买水疗设备升级泳池,购买新的健身器材等,共投入了百万余元。在此期间,小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该健身房的股权变更登记,才获悉老王仅持有健身房90%的股权,还有10%的股权由老马持有,而老马持有的股权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变更登记。协商未果,小美诉至法院,要求老王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退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老王出让的目标公司股权明显存有权利瑕疵,并最终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美有权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并要求老王赔偿其损失。但小美作为商事主体,对于受让的目标公司股权情况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而其未进一步核实公司股权架构即签订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并在知晓股权瑕疵后仍投入大量资金装修运营,其对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小美实际接管健身房近一年之事实,以及双方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小美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后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文共64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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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5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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